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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通知时间:2025-06-23 【转载】 市建發〔2025〕65號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住建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6月12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市、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西咸新區管委會、西安高新區管委會、西安經開區管委會、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住建執法機關)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主體〕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建筑企業資質審批及政府指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等事項的行政處罰,負責監督指導區縣和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西咸新區管委會、西安高新區管委會、西安經開區管委會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負責實施轄區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工作。 行政執法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承接行政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程序負責實施承接范圍內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工作。 第四條〔處罰種類〕本規定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限制從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處罰原則〕住建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二章 行政處罰程序 第六條〔處罰流程〕住建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登記立案、調查取證、事先告知、聽證、法制審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歸檔的工作流程進行。 第七條〔處罰平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工作,通過“互聯網+執法”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執法平臺)開展。住建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執法平臺上進行,確保處罰程序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八條〔線索核查〕住建執法機關應將獲取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及時進行登記,填寫《案件登記表》并在15日內核查情況,情況復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線索信息的來源包括上級交辦、投訴舉報、移送和日常檢查等。 第九條〔立案標準〕符合下列條件的,住建執法機關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處罰當事人; (二)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明確法律法規處罰依據; (四)屬于管轄范圍; (五)違法行為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住建執法機關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批表》應當載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基本情況、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違反的法律規定和處罰依據等內容。 第十條〔審核立案〕住建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認真審核《立案審批表》,核對相關證據材料及法律規定,根據以下情況作出批準立案、暫不立案等決定。 (一)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批準立案,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立案通知書》; (二)投訴、舉報案件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無法與投訴人、舉報人取得聯系,或者經聯系未能補充相關材料,且經調查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登記保存案件相關材料,暫不立案。 第十一條〔調查取證〕予以立案的案件,住建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指派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等;必要時,可依法進行行政檢查。 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取證、聽取陳述申辯、參加聽證等程序中,應當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和現場筆錄等。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十二條〔詢問筆錄〕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通知當事人接受詢問,詢問應當個別進行,并對被詢問人的身份進行確認。被詢問人為個人的,應查驗身份證件;被詢問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參加詢問的,應當查驗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注明授權范圍并加蓋公章。 執法人員調查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每頁簽名、捺手印或蓋章。如被詢問人拒絕簽字,可以邀請見證人員,在詢問筆錄中說明情況,并要求見證人簽字。筆錄如有差錯、遺漏,執法人員應當補正。被詢問人應當同時簽署地址送達信息確認書。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存在不予處罰、減輕、從輕情形的,詢問筆錄中應當記錄。 第十三條〔責令改正〕住建執法機關發現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調查終結〕案件調查終結后,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調查認定的事實及主要證據、行政處罰意見及依據、裁量基準的運用及理由等。 對涉及安全事故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依據經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第十五條〔處罰意見〕行政處罰意見應當援引法律法規依據并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處理意見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確有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不予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在整改期限內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整改期限內及時改正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從輕減輕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事先告知〕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住建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種類、處罰額度、法律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等內容。 第十九條〔陳述申辯〕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住建執法機關必須充分聽取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制作書面復核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住建執法機關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當事人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的,住建執法機關應當記錄在案并留存相關證據。 第二十條〔再次告知〕符合以下情形的,在行政處罰前應當再次告知: (一)行政處罰決定較告知的違法事實有所擴大; (二)行政處罰決定有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擬加重行政處罰的; (四)重新對違法行為定性的。 第二十一條〔告知聽證〕住建執法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一)作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財物; (二)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 (三)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處罰聽證〕行政處罰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住建執法機關應當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聽證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法制審核〕在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人員應當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提交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或人員進行法制審核。 法制審核應當邀請法律顧問參與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住建執法機關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審核形式〕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 第二十五條〔審核意見〕法制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應當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于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或者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應當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建議補充調查; (四)程序不合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五)裁量明顯失當的,提出調整裁量幅度的意見; (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七)超出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二十六條〔審核結果〕法制審核后,應當出具書面的法制審核意見書,并載明認定的事實、證據以及依據等內容。 法制審核的意見應當予以采納,需要進行補充調查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七條〔處罰決定〕住建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 (一)確有違法行為的,根據住房建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或違法事實成立,但經調查發現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集體討論〕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住建執法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并形成書面意見: (一)認定事實、證據或者法律適用有分歧的; (二)交辦、督辦案件; (三)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社會影響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 (四)其他情節復雜或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處罰期限〕住建執法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三十條〔變更或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處罰決定確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由立案單位組織會審提出初步意見并明確相關依據,經合法性審核,由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后進行變更,或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十一條〔決定公示〕住建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本機關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同時推送至“信用中國(陜西)”平臺依法公開,供企業和社會公眾查詢。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執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向社會進行公示。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執法機關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處罰結案〕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結案報告》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終結執行的; (三)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第三章 送達和執行 第三十三條〔直接送達〕 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處罰當事人,由處罰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處罰當事人拒絕接收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處罰當事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四條〔其他送達〕行政處罰意見告知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按照下列方式送達: (一)委托當地執法機關代為送達的,依照本規定上一條執行; (二)郵寄送達的,交由郵政企業郵寄。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過中國郵政網站等查詢到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住建執法機關應該在報紙公告送達,同時通過本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五條〔電子送達〕處罰當事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簽訂確認書,準確提供用于接收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有關文書的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并提供聯系方式。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處罰當事人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住建執法機關。 處罰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住建執法機關可以采取相應電子方式送達,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處罰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六條〔決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處罰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履行。 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處罰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處罰當事人申請,住建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三十七條〔處罰救濟〕處罰當事人不服住建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執行催告〕處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住建執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住建執法機關應當催告處罰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三十九條〔強制執行〕 催告書送達十日后處罰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住建執法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整理復制強制執行申請卷宗,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處罰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強制保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歸檔評查〕行政處罰結案后,執法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簽收回執、存根和執行情況等進行歸檔,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范有序。 市住建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區縣、開發區行政處罰案卷進行評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監督〕住建執法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活動,應當自覺接受上級住建執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上級住建執法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發現下級住建執法機關,或者承接行政執法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執法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案件匯總〕區縣、開發區住建執法機關應當對本轄區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統計,每月將統計情況通過行政執法平臺報送市住建執法機關匯總。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規定實施〕本程序規定自2025年6月13日起實施。《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市建發〔2020〕58號)自行廢止。
來源:西安市城市和住房城市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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